福建:房要拆迁,没房产证!他咋证明:我的房子是我的?

《福建:房要拆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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拥有一套自己的房子,

在一座城市安家,

是很多人奋斗的目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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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过,

要说现在哪个字最值钱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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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州的杨榕军最近面临房屋拆迁,

可是为了证明:

母亲名下的一套房子是母亲本人的

却是屡屡碰壁。


杨榕军说,这套位于仓山区下藤路273号的房子是母亲赵玉华在1997年花了近5万元买下来的,一家人在这住了20年,现在眼瞅着要拆迁了,却得不到任何拆迁安置或补助,面临无处安身的窘境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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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来,杨榕军一家住的这套房子,是1991年由福州市粮食局牵头集资建房,给所属单位的员工宿舍。最先的房主是员工林建华,1995年又转到了员工陈炳坤的名下,1997年杨榕军母亲买下了这套房子,一家人一直住到现在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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杨榕军口中的大麻烦就是

没有房产证!


杨榕军告诉记者,自己只留有两次转手的买卖合同和收据,直到面临拆迁了,这才急忙忙去福州市禾丰粮油食品公司补办房产证,但得到的答复是:集资房是林建华、陈炳坤、赵玉华(杨榕军母亲)三人的私下交易,公司并不知情也不承认,如果需要补办房产证,必须由林建华本人来办理!


可茫茫人海又该去哪找这个叫林建华的人呢?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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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为没有房产证,得不到补偿,

杨榕军为了这件事东奔西走,

最后不得已,

将第一个买房者林建华

和福州市禾丰粮油食品公司告上了法庭,

但经过法院判决,却是杨榕军败诉。


面对这个结果,杨榕军更是束手无策。接到杨榕军的求助后,公益律师李双阳对杨榕军提供了专业的解答。


要先做一个确权,证明说这套房子已经买过来了,是所有权人之后,或者是相关的权利人,权利主体,才能再去找粮油公司,解决跟粮油公司的一个产权纠纷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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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杨榕军败诉的原因,李律师说,从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中可以看到,法院认为杨榕军提供的《房屋转让合同书》所注地址为福州市仓山区下藤路,可他要确认所有权的房屋却为福州市仓山区则徐大道。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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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同一条路,最早以前叫下藤路,法官裁判是以证据为基础的。我们没有证据证明,下藤路就是则徐大道就是福峡路。那我要去证明这个,去市档案馆调档案,或者是路政部门,或者是规划建设局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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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律师同时表示,仅凭杨榕军目前手里的证据,来证明这套房屋是他母亲赵玉华购买的,还不够严谨,建议将每月缴纳水电的发票和收据也一并提交给法庭。


随后,一行人又来到了福州市禾丰粮油食品公司,看看有没有更多的收获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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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后,李律师问到,如果法院判决房屋产权归赵玉华所有,公司还需要什么手续才能将房产证办理给赵玉华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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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解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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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解读

杨榕军手里证据能不能证明房子所有权?集资房能否买卖?拆迁时,补偿会依据什么?房产证能发挥什么作用,事实居住证明无效吗?


1

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,不动产登记簿是判断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。从刚才播放的情况来看,赵玉华目前居住的房子所有权的变动历经了三次交易过程,同时,第一次房产交易的时候,买受人林建华并没有及时办理房产权属变更的登记手续,这就使得林建华是否完全取得房子的所有权无法查实,由此导致后续的房产交易的权属存在瑕疵。


2

目前,我国已经出台相关政策,将集资房纳入了经济适用房的范畴,属于限制买卖的房产,与商品房存在较大的差别。但并不是说集资房就完全不能买卖,若集资房产权属于职工个人时,在符合相关政策下(例如满足一定持有年限、补缴土地出让金等),是可以进行买卖的。


3

拆迁时,对房产权属的主要判断依据是房产权属证书、涉及房产权属内容的法律文书、以及相关政府机构出具的权属证明文件。事实居住仅能证明赵玉华一家使用、占有房产的事实,并不能证明房子的权属。


但实际上,赵玉华居住房产已达20年时间,这一期间房子虽然登记在粮油公司名下,但粮油公司是认同房屋产权归林建华个人所有的,而前几手出卖人对房屋权属是没有争议的,若是可以由粮油公司、林建华、陈炳坤共同到场确认房子权属问题,共同通过具结的方式向征收工程处作出承诺,或是通过司法调解的方式确认权属,由赵玉华取得拆迁利益是完全可行的。


在解决赵玉华房产问题的时候,可以综合考虑到粮油公司、林建华、陈炳坤没有对房产权属提出争议的客观情况,从解决百姓民生角度出发,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,会达到更好的社会效果。


4

在房产交易的时候,建议了解所购买房产的权属情况,通过查看房产权属证书来了解房产的性质,并且向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需交易房产的现状,不存在限制交易的情况,确保房产可以顺利的进行交易,同时注意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,在交易过程中,注意保留相关的买卖合同等关键证据,便于日后出现纠纷时的维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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